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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浙江保险公估公司未经营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前言:收购浙江保险公估公司
收购浙江保险公估公司未经营

收购浙江保险公估公司未经营

什么是保险公估
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所有人员,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和鉴定保险事故,
其性难以使人信服。 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保险公估的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国性机构向进行业务备案,区域性机构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向进行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备案信息将由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三、保险公估发展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对于“保险公估”的定义,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保险监督管理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共和国保险法》百二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四、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近3年内受到重大惩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好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2,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托管;
3,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规定的其他业务;
4,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5,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6,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从事金融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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