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收购浙江的保险公估公司
收购浙江保险公估公司
一、成立保险公估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低限额;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公估公司转让的原因
1.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一些资本市场的调整。
2.看到市场状况不容乐观或者自己需要资金处理其他问题,他们就会选择快速流转出手。
3.资产壁垒薄弱。同样,针对一些小型的、个人运营的保险公估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他们对于资产的积累是比较少的,因此,他们所能提供的资产往往较少,转让者自然会快速流转。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 ——朱熹
读书的艺术,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书中重新发现生活,更准确地理解生活的艺术 ——莫洛亚